贵州省南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贵州省南充商会(英文名: 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Nanchong ,英文缩写:GCC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贵州省南充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贵州省内参与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南充籍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是经贵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形象;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会员搭建平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强扶弱;充分发挥联合体的优势,整合资源,服务社会,建设务实创新的和谐大商,为贵州和南充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25号(原贵开路3号)顺兴大厦5层,面积40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会员遵章守法,做到爱国敬业,诚信经营,规范行业行为,公平竞争;
(二) 加强和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发展,收集、整理、传递有关营销、制造、建筑、建材、矿产、制药医疗、电子商务、教育培训、酒店餐饮、文化旅游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行业经济信息、政策信息,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和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济纠纷;
(三) 组织协调本会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与贵州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整合,搭建平台,服务会员,服务社会;
(四) 组织本会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共同遵守的经济社会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组织本会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整体地位、树立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 组织会员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南充籍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贵州投资发展,充分发挥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南充市籍在贵州创办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会员单位标牌,
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单位标牌。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和会员标牌。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设置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包括监事)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热爱本会;
(三) 在本会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 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 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
(十二) 决定名誉职务的聘请;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主持召开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会主席参加;
(四) 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 提名监事会主席,交监事会决定;
(七)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完成会长授权的相关工作;
(九)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成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对理事会、会长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以及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3 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党支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基础组织贵州省南充商会支部,隶属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党委领导,行使下列职责:
(一) 围绕党章赋予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会员,保证商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 积极开展党员先进岗、党员帮扶、党员公开承诺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 积极做好会员的思想工作,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诚信意识;
(四) 对商会的重要决策和重要活动提出意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五) 其他原因注销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 24 日本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于2016年11月30日核准生效。